來源:中國環境報 時間:2025-07-16 10:59
海洋是地球系統中最大的碳庫,固碳量大、效率高、儲存時間長。2021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強調“要提升生態碳匯能力”,其中包括有效發揮海洋等要素的固碳作用,“提升生態系統碳匯增量”。2025年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再次強調“要探索開展海洋碳匯核算”,從海洋碳匯角度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賦能。
海洋碳匯主要由海岸帶生態系統碳匯、漁業碳匯和微生物碳匯等組成,其中以紅樹林、海草床和鹽沼為主體的海岸帶生態系統是最主要的部分。開展海洋碳匯核算是評估海洋碳匯能力與潛力的基礎,不僅有利于深入了解海洋碳循環過程和機理,推動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同時有助于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為我國開展海洋碳匯交易、建設海洋強國、提高國際影響力提供科學依據和技術支撐。
國際海洋碳匯核算體系尚處于發展階段
2009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國際組織聯合發布的《藍碳:健康海洋固碳作用的評估報告》首次提出“藍碳”概念,明確了海洋碳匯在調節氣候變化和碳循環中起到的關鍵作用。2014年,聯合國發布《IPCC 2006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增補:2013濕地》,提出海草床、紅樹林、濱海沼澤三大藍碳生態系統的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法,標志著海洋碳匯被正式納入全球氣候規制體系。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也將藍碳生態系統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核算。
當前,國際上關于海洋碳匯的標準和方法學集中在紅樹林、海草床、濱海鹽沼等海洋生態系統,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國家溫室氣體清單編制方面,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公布了詳細的方法和指導原則。二是碳儲量測繪和監測方面,“藍碳倡議”工作組發布《濱海藍碳——紅樹林、鹽沼、海草床碳儲量和碳排放因子評估方法》,也是目前國際上最權威的海洋碳匯測繪和監測標準。三是碳交易方法學方面,清潔發展機制的兩項方法學規定了紅樹林項目的開發條件,核證碳標準的3項方法學規定了濱海濕地碳匯項目的開發條件,此兩者是目前國際上海洋碳匯交易項目開發的主要依據。
隨著國際社會對海洋碳匯的認知不斷深化,漁業碳匯、微生物碳匯逐漸得到國際認可。2024年,聯合國糧農組織聯合國際海洋探索理事會發布《全球漁業碳匯評估指南》,首次提出貝藻類養殖碳匯的標準化核算框架。2019年“微型生物碳泵”理論被納入《氣候變化中的海洋和冰凍圈特別報告》(SROCC),并在2023年《自然·地球科學》期刊上刊發多國合作研究成果。但由于養殖貝藻類碳儲量和碳匯效率難以準確評估,微型生物碳泵機理研究不明,相關內容目前仍存爭議。
此外,在過去20多年,全球范圍內逐步形成了碳通量觀測網絡,為全球碳收支與全球變化研究提供了高質量的溫室氣體地面通量長期觀測數據。相關國際組織和國家通過發起“藍碳行動”計劃、“國際藍碳伙伴”計劃、“全球海洋碳匯倡議”,成立“藍色氣候解決方案”組織,開展“國家海洋碳和生物地球化學協調項目”“藍色森林”項目等,不斷規范海洋碳匯核算體系,推動海洋碳匯發展。
我國海洋碳匯核算體系正加速形成
我國擁有約300萬平方千米的主張管轄海域和1.8萬千米的大陸海岸線,海洋碳匯資源稟賦豐裕、潛力巨大。我國積極探索海洋碳匯相關實踐,2012年國務院頒布《全國海洋經濟發展“十二五”規劃》,首次明確提及“海洋/藍色碳匯”。此后,《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等多個文件中均提及探索發展海洋碳匯相關內容。
在以上政策文件的支持下,我國不斷完善海洋碳匯核算體系。2008年以來我國組織建立海—氣二氧化碳通量監測體系;2022年我國首個綜合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海洋碳匯核算方法》(HY/T0349—2022)發布,為我國海洋碳匯核算工作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規范和方法指導。同時持續加強各領域的核算指導,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22年6月,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正在編制或出臺30余項標準,涉及紅樹林、海草床、鹽沼、牡蠣礁、養殖海藻和貝類等海洋碳匯的監測調查、評估、計量和增匯技術方法;發布《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紅樹林營造(CCER-14-002-V01)》,成為我國首個海洋碳匯CCER方法學。2021年9月,生態環境部印發《碳監測評估試點工作方案》,要求在海洋試點城市選取一種或多種海洋碳匯類型開展監測評估。
各地方也持續推進海洋碳匯標準研究和實踐。廣東深圳于2021年編制發布了全國首個《海洋碳匯核算指南》,明晰了紅樹林、鹽沼、貝類等7個可交易碳匯類型與11項碳匯指標。海南、浙江等地相繼發布《海南省海洋生態系統碳匯試點工作方案(2022—2024年)》《浙江省海洋碳匯能力提升指導意見》文件,從探索建立海洋碳匯項目方法學、爭取國際海洋碳匯市場主導權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自2015年以來,廣西、廣東、海南、河北、福建等省份相繼發布區域性海洋碳匯方法學文件或技術規程,涉及紅樹林、漁業(雙殼貝類)、濱海鹽沼等多個海洋碳匯生態系統。山東、福建、廣東等省份也積極利用區位優勢開展相關實踐,如全國首筆“海洋碳匯貸”成功在山東榮成發放,福建廈門完成我國首個漁業碳匯交易項目,廣東湛江完成我國首個藍碳交易項目(紅樹林)。此外,科研人員在海洋碳匯監測技術、碳匯核算模型等方面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與此同時,由于我國海洋碳匯工作起步較晚,海洋碳匯的核算與評估工作依然存在諸多難點。
一是在核算邊界方面,當前養殖碳匯等尚未納入碳匯清單,濱海濕地、近海生態系統碳匯核算范疇尚無定論,無機碳通量核算缺乏定論。
二是在核算周期方面,不同海洋碳匯類型具有不同的儲碳周期,如海水養殖藻類在生長過程中可以吸收二氧化碳,但很快會被重新釋放到大氣中,目前對不同品種、海域、養殖方式、時間周期的養殖固碳量缺乏一套科學、規范、嚴謹的衡量標準體系。
三是在核算方法方面,目前國際上出臺了多種核算方法學,但不同方法間的結果可比性較差,核算過程具有一定主觀性,國際尚未建立統一的海洋碳匯核算標準體系。我國海洋碳匯建設涉及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等多個部門,核算標準體系尚不完善。
四是在核算技術方面,部分海洋碳匯類型的形成機制、影響因素等基礎性研究不足,限制海洋碳匯評估標準和核算方法學發展,同時尚未建立大范圍、高精度的海洋碳通量觀測網絡。
探索開展海洋碳匯核算的路徑與建議
未來,我們需進一步深化對海洋碳匯重要性的認識,提升其在國家戰略中的地位。將海洋碳匯與應對氣候變化、實現“雙碳”目標、建設海洋強國等戰略緊密結合,統籌推進全國海洋碳匯核算體系發展。
一是完善海洋碳匯核算標準體系,解決“不會算”的問題。規范化核算我國海洋碳匯能力和潛力,是確保海洋碳匯核算工作有標可依、推動我國海洋碳匯賦能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全球氣候變化治理提供精準“海洋賬本”的重要手段。我們要積極開展對海洋碳匯生態系統的全面調查監測評估,摸清全國藍碳生態系統的碳儲量、碳匯速度和增匯潛力底數,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海洋碳匯數據庫,結合國際海洋碳匯方法學體系,開發適用于我國國情的海洋碳匯監測與核算體系。突出標準對海洋碳匯發展的引領推動作用,重點建設紅樹林保護與修復標準體系,優化漁業碳匯標準體系,推進海藻場、海草床及鹽沼碳儲量調查評估技術標準的制定,構建藍碳項目監測、報告和核查方法學體系。此外,建立常態化協調統一的海洋碳匯數據報送和應用機制,統一海洋碳匯核算口徑、提高各部門協作能力。探索開展海洋碳匯核算試點,推動不同類型的碳匯核算技術、方法學、標準等實踐應用。
二是夯實海洋碳匯核算科技基礎,解決“算不準”的問題。海洋碳匯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涉及多領域的低碳、零碳和負碳技術、核算方法和實現路徑,提高海洋碳匯核算的科學和技術基礎,將有利于挖掘海洋碳匯在氣候治理、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價值。我們要分類強化海洋碳匯科研基礎研究。對于紅樹林、鹽沼、海草床等海岸帶藍碳系統,重點開展碳匯計量、監測、核查、評估等標準規程和缺失參數研究。對于漁業碳匯、海洋微生物碳匯,重點加強固碳機制、增匯途徑及其影響因素研究,進一步明確核算的邊界、范圍,將海洋碳匯科研成果及時轉化為技術標準。同時,加強海洋碳匯監測技術研究。建立海岸帶生態系統“空—天—地—海”碳源—碳匯立體監測體系和觀測網絡,為科學評估和預測海岸帶生態系統碳匯動態變化、不同固碳增匯技術的增匯效果等提供技術支撐。
三是開展多層次的海洋碳匯國際合作,解決“算統一”的問題。當前海洋碳匯已成為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新熱點,然而全球海洋碳匯工作起步較晚,尚未形成活躍的海洋碳匯交易市場。我國建立了全球覆蓋溫室氣體排放規模最大的碳市場,加快海洋碳匯核算機制與方法學研究,率先開展海洋碳匯交易試點,將有利于我國搶占國際低碳發展先機和把握發展主動權。我們要積極主動將海洋碳匯納入國際氣候治理體系,推動將海洋碳匯引入多邊機制議題,深度參與海洋碳匯國際規則和標準制定項目,適時發起以我國為主的海洋碳匯國際合作計劃。同時深化與沿海國家和地區在碳匯調查與評估、保護與修復、監測與計量、核算與認證、增匯與管理等方面的國際合作,積極宣傳推廣我國海洋碳匯理念和實踐成果,推動我國海洋碳匯技術標準走向全球,提高我國在國際碳匯核算規則制定中的影響力和話語權,為全球海洋碳匯發展貢獻“中國智慧”。
(楊小明 作者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
責任編輯: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