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甘肅省發展改革委 時間:2024-12-18 09:31
甘肅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公開征求《甘肅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試行)》意見建議的公告,指出本規則適用于參與零售市場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
零售市場成員包括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零售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等。本規則中的電力交易機構指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電網企業指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零售用戶按照“月清月結”原則開展結算。
參與現貨市場的售電公司,按照“日清月結”原則開展結算;僅參與中長期市場的售電公司,按照“月清月結”原則開展結算。
關于公開征求《甘肅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試行)》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有序開展甘肅電力零售市場交易,促進零售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電力市場化改革相關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擬定了《甘肅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試行)》,現再次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請于2024年12月18日前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gsfgwjgc8159552@163.com,并注明來文單位、個人及聯系方式。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甘肅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試行)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11日
甘肅省電力零售市場交易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甘肅電力零售市場(以下簡稱零售市場)交易管理,維護零售市場秩序,促進零售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20〕88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體改規〔2021〕1595號)、《關于加快電價市場化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甘發改價格〔2021〕676號),結合《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甘監能市場﹝2023﹞161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參與零售市場的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
第三條 零售用戶和售電公司在電力交易平臺零售市場模塊或“e-交易”APP(以下統稱零售交易平臺)開展交易。
第四條 零售用戶和售電公司在零售市場開展電力商品的購買或售出。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五條 零售市場成員包括售電公司(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運營商)、零售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網企業等。本規則中的電力交易機構指甘肅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電網企業指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第六條 參與零售交易的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須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生效。
第七條 售電公司的權利與義務。
(一)配置零售電力商品,并在零售交易平臺公開發布。
(二)與零售用戶簽訂并履行零售市場交易合同(以下簡稱零售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內依據合同獲取相關方履行合同的信息及資料。
(三)按相關政策規定及時、足額提交履約保障憑證。
(四)按照市場規則和零售合同承擔相關責任。
(五)依據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結算單,按時與電網企業開展電費結算。
(六)做好代理零售用戶相關信息保密,按照政策文件要求開展信息披露等。
(七)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零售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一)通過零售交易平臺,自主選擇售電公司,購買電力商品,簽訂和履行零售合同。
(二)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簽訂零售合同后,在合同有效期內須委托該售電公司購電。
(三)依據電網企業出具的電費結算單,向電網企業支付電費并獲取結算票據。
(四)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提供零售交易平臺的建設、運維和管理。
(二)提供零售市場主體的注冊、信息變更和退出等相關服務。
(三)負責零售市場交易組織實施,監測分析零售市場運行情況,對市場主體違反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進行報告并配合調查。
(四)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開展零售市場各方主體清分結算,包括售電公司電費結算和零售用戶用電計量、電費核算、電費收取及電費退補。
(二)按規定發布零售市場結算信息,向售電公司、零售用戶出具電費結算單。
(三)法規政策和市場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電網企業可會同電力交易機構制定零售套餐類型,經甘肅省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表決通過,在甘肅電力交易平臺發布。
第十二條 市場化用戶身份轉換。
(一)市場化用戶分為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和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分為批發用戶和零售用戶。
(二)電力用戶進行身份轉換時,應不存在未執行完的合同且無欠費、無違規用電等違反政策規則的情形。
(三)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在一個自然年內可自主選擇批發用戶身份參加批發市場交易或自主選擇零售用戶身份參加零售市場交易。可在批發合同或零售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的下一年重新選擇零售用戶或批發用戶身份。(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第十六條參加市場化的電力用戶,允許在合同期滿的下一年度,按照準入條件選擇參加批發或者零售交易)
(四)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可在每月15日前選擇自下一月起直接參與市場交易,自主選擇批發用戶或零售用戶身份。身份轉換生效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相應終止。
(五)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當選擇標的月轉換為零售用戶或批發用戶但交易閉市前未達成交易合同時,該次身份轉換不生效,相應用戶身份保持不變。
第三章 零售合同
第十四條 零售合同是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簽訂代理服務關系和開展零售交易電費結算的依據。
第十五條 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通過零售交易平臺簽訂電子化零售合同。零售合同生效后即雙方零售代理服務關系開始。
第十六條 零售合同采用電子化管理,與紙質合同具備同等效力,不再另行簽訂紙質零售合同。
第十七條 零售合同終止即解除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代理關系。零售合同終止以完整月為最小時間單位,僅可對尚未開始交割的月度終止零售關系,已經完成交割或者正在交割中的月度不可終止零售關系。按照零售合同終止的方式,分為提前終止和到期終止。
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按照已簽訂零售合同約定的解約方式,任何一方均可發起零售合同的提前解除,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零售合同正常履約結束后自動終止。
第四章 交易組織
第十八條 零售交易主要包括零售合同簽訂、執行、變更和終止等。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在零售交易平臺進行下單、變更合約以及解約等各項關鍵操作,均需通過安全密保身份認證。
第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發布年度、月度零售交易公告,零售用戶和售電公司根據公告開展零售交易。
售電公司可在交易平臺更新次月及后續月份零售套餐并在零售交易平臺發布上架。
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按照雙方協商一致原則,可在零售交易平臺對當月零售套餐參數進行調整,完成次月及后續月份零售合同的簽訂、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條 委托售電公司購電的零售用戶進入零售市場后,不再單獨參與省內中長期、現貨等電能量批發市場交易。售電公司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戶具備計量條件后,可聚合進入批發市場開展交易。
第二十一條 綠電交易單獨組織,按照綠色電力交易規則,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平臺開展交易。
第二十二條 售電公司可售總電量須同時符合按資產總額對應的售電量限額、履約保障憑證對應的電量限額、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戶交易電量總限額的要求。
第五章 零售市場結算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按月發布零售用戶、售電公司的電費結算單,分別與零售用戶、售電公司開展電費結算和支付。
第二十四條 零售用戶按照“月清月結”原則開展結算。
(一)零售用戶結算電量為月度實際用電量,按照峰、平、谷三個時段結算。
(二)零售用戶月結電費包括零售用戶電能量電費(含偏差電費),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等。其中,電能量電費(含偏差電費)按照零售合同確定;上網環節線損費用、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府性基金等費用按照國家及甘肅省相關政策執行。
(三)零售用戶與售電公司解約或在零售合同期滿后未簽訂新的零售合同時,電能量電費按照現貨實時市場發電側峰平谷加權平均價結算。
(四)參與綠電交易的零售用戶,優先按照綠電交易規則開展電量結算。零售用戶實際用電量超出其綠電交易合同的部分,作為其零售市場結算電量,按照零售合同結算;實際用電量少于綠電交易合同時,按照綠電交易規則開展結算。
第二十五條 參與現貨市場的售電公司,按照“日清月結”原則開展結算;僅參與中長期市場的售電公司,按照“月清月結”原則開展結算。
(一)售電公司結算電費包括其在零售市場的售出電費和在中長期市場或現貨市場的購入電費。
(二)售電公司的售出電費為其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戶零售合同約定結算方式的電費。
(三)售電公司的購入電費為其參與中長期市場或現貨市場的各項費用。結算電量為其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戶結算電量(不含綠電交易結算電量)總和。
第二十六條 售電公司參與中長期市場和現貨市場產生的相關市場費用以及輔助服務市場費用,由其按代理的全部零售用戶結算電量(不含綠電交易結算電量)承擔。售電公司和零售用戶在零售合同中約定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相關分攤費用的分攤方式。
第二十七條 零售用戶、售電公司發生結算差錯的,按以下規則開展電量電費退補。
(一)電網企業發布電費結算單后,零售用戶、售電公司應及時核對賬單量、價、費信息,發現差錯后應及時告知電網企業和結算相關方。電量電費退補應按差錯發生月份開展差錯處理。
(二)零售用戶發生結算電量差錯,差錯發生月當年開展差錯處理的,按照零售合同重新開展糾錯結算;跨年度開展差錯處理的,零售用戶按照差錯發生月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開展糾錯結算。
(三)售電公司發生購入電費結算差錯,差錯發生月當年開展差錯處理的,按照中長期規則或現貨規則開展糾錯結算;跨年度開展差錯處理的,按照差錯發生月份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價格開展糾錯結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 信息披露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易于使用的原則。市場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市場管理制度的要求,配合提供相關數據和信息,并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零售市場信息披露的管理,為信息披露主體創造良好的信息披露條件,制定信息披露標準格式,開放數據接口。為保證市場信息安全,電力交易機構應設置市場成員訪問權限,市場成員按照權限獲取信息。
第三十條 信用披露平臺主要指甘肅電力市場交易系統,包括零售平臺與電力交易機構各信息系統。售電公司與零售用戶須通過信息披露平臺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信息,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信息披露平臺發布信息。
第三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定期向市場主體出具信息披露報告,內容應當包含但不限于電網概況、電力供需及預測情況、市場準入、市場交易、市場結算、市場建設、違規情況、市場干預情況等。
第三十二條 售電公司主要披露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性質、從業人員相關證明材料等基本信息,以及與資產總額相匹配的年最大售電量、履約擔保繳納信息等運營信息。
第三十三條 零售用戶披露的信息包括企業全稱、行業分類、用戶類別等基本信息,原則上由交易平臺按照信息分類屬性自動披露。
第七章 爭議和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 零售市場主體發生爭議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具體方式有協商解決、申請調解、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市場主體擾亂市場秩序,出現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職能依法進行查處。
1.提供虛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資格。
2.價格串通,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交易行為。
3.不按時結算,侵害其他市場交易主體利益;提供虛假信息或違規發布信息。
4.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
5.其它違反法規政策或者市場規則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或因國家及省內政策調整,導致本規則與相關規定不符的,按國家及省內最新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附錄
名詞釋義
1.電力批發市場:發電企業和電力批發用戶或售電公司之間進行電力交易的市場,主要包括通過市場化方式開展的中長期電能量交易、現貨電能量交易、輔助服務交易等。在本規則中簡稱為批發市場。
2.電力零售市場:在批發市場的基礎上,由電力零售商和電力用戶自主開展交易的市場。在本規則中簡稱為零售市場。
3.電力用戶:特指工商業用戶,分為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本規則中的用戶用電量特指非居民、農業計量點的市場化工商業用電量。
4.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用戶:直接參與批發市場的電力用戶,稱為批發用戶。在零售平臺與售電公司簽訂零售合同,向售電公司購電的電力用戶,稱為零售用戶。
5.電網企業代理購電工商業用戶:暫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由電網企業通過市場化方式代理購電的工商業用戶。本規則中簡稱為電網代理購電用戶。
6.售電公司:符合市場準入條件,提供售電服務或配售電服務的經營主體。
7.市場注冊:指市場交易成員將用于取得經營主體資格相關的信息和資料提交給市場運營機構并獲得經營主體資格的過程。
8.零售合同:本規則中的零售合同指包含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的零售用戶簽訂的零售套餐,明確量、價、費等信息,電網企業據此開展結算的合同統稱。零售合同要件包括公共范本和零售套餐。
責任編輯: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