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家能源局網站 時間:2025-06-24 10:43
案例39:四川能源監管辦對某電力施工企業行政處罰案
2024年12月3日,四川能源監管辦對某燃氣發電在建項目開展電力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發現承攬該在建項目部分工程的某電力施工企業存在以下問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未經專門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使用危險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后四川能源監管辦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要求該電力施工企業立即整改。2025年3月6日,四川能源監管辦對該電力施工企業正式立案調查,4月10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4月29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電力施工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能夠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組工作,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款、第九十七條第(七)款、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四川能源監管辦對該電力施工企業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40:甘肅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5年2月27日,甘肅能源監管辦對某發電公司開展電力安全生產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未對部分檢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即安排上崗作業;定子拆裝、清掃等檢修作業未按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機組檢修現場存在明顯事故隱患,并未采取措施消除。發現問題后,甘肅能源監管辦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要求該公司立即整改。2025年4月21日,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5月22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6月4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能夠嚴格按照要求及時改正,積極配合調查組工作,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裁量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及《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甘肅能源監管辦對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案例41:華東能源監管局對某火電公司行政處罰案
2024年8月12日,華東能源監管局對某火電公司在建火電項目開展電力建設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專項檢查,發現該項目建設存在以下問題:該公司兩名作業人員于2024年1月25日參加起重設備維護檢查作業,但2024年1月30日才完成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循環水泵檢修作業時,該公司未對起重作業司機和起重司索工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025年2月10日,華東能源監管局對該公司正式立案調查;3月21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4月8日正式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調查認定,該火電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綜合考慮該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該公司的違法行為屬于一般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國家能源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十二條規定,華東能源監管局對該公司作出累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按規定在官網進行公示。
責任編輯: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