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煤炭報 時間:2025-05-23 19:06
為進一步強化煤礦上級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山西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自上而下逐級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堅決杜絕蓄意逃避轉嫁責任、“稻草人”礦長等情況。
通知指出,煤礦企業安全管理層級不得超過三級,厘清煤礦上級企業和煤礦之間的安全管理權限及責任,形成“關聯共擔、同頻共振”機制。一座煤礦只能配備一套以礦長為首的領導班子。煤礦為非獨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礦長可由不同人員擔任,但法定代表人必須明確授予礦長擁有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安全投入、重大隱患整改資金保障、安全費用提取使用等礦長應有的全部權利。煤礦上級企業必須依法依規建立健全安全管控體系,并督促下級企業(含煤礦)切實履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對下級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各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通知強調,煤礦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含實際控制人)是本級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應研究制定企業領導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等相關規定,企業總部及其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與安全管理相關的部門負責人每月到下級企業和所屬煤礦進行安全檢查不少于3次,并應存檔備查。煤礦上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覆蓋實際控制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等“關鍵人員”權責清單,督促所屬煤礦建立完善隱患源頭治理、員工素質提升、正規循環作業等工作機制。
責任編輯: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