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四川能監辦 時間:2024-11-01 17:26
四川能監辦近日發布《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關于優化調整2024年四川省內中長期市場有關規則》的通知,主要修訂的內容:調整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交易方式,取消月前發電側預掛牌,取消偏差互保,調整系統偏差電量結算方式,調整偏差電量結算閾值,調整火電交易組織相關內容,完善信息披露相關內容。
具體修訂的條款
(一)第一部分交易組織、第一章省內批發市場、電網代理購電交易中原“電網代理購電交易采用平臺集中交易的方式。
水電(含按水電性質參加交易的風電、光伏發電企業)報量報價,電網企業以報量不報價的方式申報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按照價格優先的原則進行邊際出清。價格相同時,按申報電量等比例出清”,修改為“電網代理購電交易采用掛牌交易方式。電網企業提前1個工作日在交易平臺披露電網代理購電增減持電量交易需求,在月度、月內交易中,以報量不報價的方式申報代理購電市場化增減持電量,價格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確定。發用兩側市場主體以自身對應月度可交易規模為限申報摘牌電量,將MIN(|申報摘牌總電量|,|電網企業申報的代理購電市場化采購電量|)按市場主體各自申報的摘牌電量占比分配,確定各市場主體成交電量。成交電量不足部分由納入市場交易范圍的水電、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按可交易規模等比例承擔。
價格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二)刪除第二部分交易組織、第五章月前發電側預掛牌相關內容,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三)第二部分交易組織、第六章電網代理購電交易中原“水電量時,其差額部分由電網企業在當月月底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修改為“水電優先發電電量不足以覆蓋次月電網代理工商業用戶的水電購電電量時,其差額部分由電網企業在月度、月內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四)刪除第二部分交易組織、第七章偏差互保相關內容,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五)第二部分交易組織中原“第八章系統偏差電量調整”修改為“第八章系統偏差電量結算”,相關內容修改如下:
直接交易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直接交易部分實際應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直接交易部分按確定比例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代理購電打捆非水電量偏差=代理購電實際應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代理購電按確定比例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
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直接交易打捆非水電量偏差+代理購電打捆非水電量偏差。
打捆非水電量偏差小于零時:對于發電企業,以MIN(l當月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發電側超發電量之和)計算系統偏差總量,以納入市場交易范圍的水電、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按其超發電量在發電企業超發電量之和的占比,確定其系統偏差,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結算;對于批發用戶、售電公司,以MIN(|當月直接交易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用電側常規直購交易超用電量之和)計算直接交易系統偏差總量,以其常規直購交易超用電量在用電側常規直購交易超用電量之和的占比,
電量時,其差額部分由電網企業在當月月底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修改為“水電優先發電電量不足以覆蓋次月電網代理工商業用戶的水電購電電量時,其差額部分由電網企業在月度、月內通過市場化方式采購”,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四)刪除第二部分交易組織、第七章偏差互保相關內容,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五)第二部分交易組織中原“第八章系統偏差電量調整”修改為“第八章系統偏差電量結算”,相關內容修改如下:
直接交易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直接交易部分實際應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直接交易部分按確定比例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代理購電打捆非水電量偏差=代理購電實際應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代理購電按確定比例打捆購入的非水電量。
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直接交易打捆非水電量偏差+代理購電打捆非水電量偏差。
打捆非水電量偏差小于零時:對于發電企業,以MIN(l當月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發電側超發電量之和)計算系統偏差總量,以納入市場交易范圍的水電、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按其超發電量在發電企業超發電量之和的占比,確定其系統偏差,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結算;對于批發用戶、售電公司,以MIN(|當月直接交易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用電側常規直購交易超用電量之和)計算直接交易系統偏差總量,以其常規直購交易超用電量在用電側常規直購交易超用電量之和的占比,確定其系統偏差,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結算;
對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部分,以MIN(|當月代理購電打捆非水電量偏差|,電網代理購電超用電量)計算代理購電系統偏差,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結算,電網代理購電部分其他偏差,按照交易指引明確的用電側偏差結算方式結算,由此產生的偏差結算費用按月向代理購電用戶分攤或分享。
打捆非水電量偏差大于零時:對于發電企業,以MIN(當月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發電側少發電量之和|)計算系統偏差總量,以納入市場交易范圍的水電、風電、光伏發電企業按其少發電量在發電企業少發電量之和的占比,確定其系統偏差,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結算;對于批發用戶、售電公司,以MIN(當月直接交易打捆非水電量偏差,【用電側常規直購交易少用電量之和|)計算直接交易偏差總量,以其常規直購交易少用電量在用電側常規直購交易少用電量之和的占比,確定其系統偏差,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結算,售電服務費按照交易指引明確的方式結算;對于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部分,以 MIN(當月代理購電打捆非水電量偏差,|電網代理購電少用電量|)計算代理購電系統偏差總量,按當月月度和月內平臺集中交易加權均價結算,電網代理購電部分其他偏差,按照交易指引明確的用電側偏差結算方式結算,由此產生的偏差結算費用按月向代理購電用戶分攤或分享。
(六)第四部分交易結算、第十三章發電側結算、3結算價格、3.2納入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省內綠電交易部分),偏差結算涉及的比例修改如下:
省內綠電的電能量部分,按發電企業當月省內綠電交易合同電量,以對應交易合同中約定的電能量價格結算。省內綠電少發電量(不含系統偏差電量,下同)在發電企業省內綠電市場交易合同電量 5%及以內的部分,按當月省內綠電市場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加權均價支付少合同電量電費。少發電量在5%
以上的部分,按當月省內綠電市場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加權均價的 1.1 倍支付少合同電量電費;少發電量在 10%以上的
部分,按當月省內綠電市場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加權均價的 1.5 倍支付少合同電量電費。
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七)第四部分交易結算、第十三章發電側結算、3結算價格、3.3 納入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不含省內綠電交易部分),偏
差結算涉及的比例修改如下:
超發電量(不含系統偏差電量,下同)在發電企業全部合同(不含省內綠電)5%及以內的部分,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獲得超合同電量電費;超發電量在 5%以上的部分,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的0.9倍獲得超合同電量電費;超發電量在10%以上的部分,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0.5倍獲得超合同電量電費。
少發電量(不含系統偏差電量,下同)在發電企業全部合同(不含省內綠電)5%及以內的部分,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支付少合同電量電費;少發電量在5%以上的部分,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的1.1倍支付少合同電量電費;少發電量在10%以上的部分,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的1.5倍支付少合同電量電費。
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八)第四部分交易結算、第十四章用電側結算、3結算價格、3.1省內綠電交易部分,偏差結算涉及的比例修改如下:
省內綠電的電能量部分,按批發用戶或售電公司當月省內綠電交易合同電量,以對應交易合同中約定的電能量價格結算。零售用戶按電力交易平臺上售電公司實際分配的省內綠電合同電量、以及零售套餐合同約定的電能量價格結算。對于批發用戶、售電公司,少用電量在省內綠電市場交易合同電量5%及以內的部分,按當月省內綠電市場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加權均價獲得少合同電量電費;少用電量在5%以上的部分,按當月省內綠電市場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加權均價的09倍獲得少合同電量電費;少用電量在10%以上的部分,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省內綠電市場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加權均價的0.5倍獲得少合同電量電費。
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九)第四部分交易結算、第十四章用電側結算、3結算價格、3.2除省內綠電交易以外的部分,偏差結算涉及的比例分別修改如下:
5%及以內的超用電量(不含系統偏差電量,下同)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支付超合同電量電費;5%以上超用電量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1.1倍支付超合同電量電費;10%以上超用電量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1.5倍支付超合同電量電費。
5%及以內的少用電量(不含系統偏差電量,下同)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獲得少合同電量電費:5%以上少用電量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09倍獲得少合同電量電費:10%以上少用電量按當月月度和月內發用兩側電能量(增量)交易(不含省內綠電)加權均價05倍獲得少合同電量電費。
其他相關部分相應調整。
(十)第一部分交易方式、第一章省內批發市場、1電能量交易、1.2火電電能量交易,以及第一部分交易方式、第一章省內批發市場、2 合同交易、2.1.2.2 火電合同轉讓中關于火電交易組織相關內容,修改如下:
省內火電電能量(增量)交易、合同轉讓交易在月度、月內按工作日連續組織,電力調度機構提前1個工作日在交易平臺披露火電電能量增量交易需求,火電企業在相關交易的安全校核結果發布后的下1個工作日起,可繼續參與月內交易。
(十一)第三部分市場成員要求、第九章市場運營機構要求、電力交易機構和2電力調度機構,以及第三部分市場成員要求第十章市場主體要求、5電網企業要求中,分別增加信息披露相關內容: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在月度、月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披露省間中長期外購交易電量等信息。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在月度、月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向市場主體披露各類電源上網電量、省間購電電量等實際運行信息。
電網企業負責按照國家、省級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相關要求披露用電側相關信息,支撐市場運行。
以2024年11月、12月電量為標的的四川省內電力市場交易有關事項按此通知執行。
責任編輯:王萍